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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贷款392万买别墅,屋子烂尾银行追债,男子:我的首付呢?

2023-02-10 16:54:37 来源:陈一智聊旅游

“房子都烂尾了,凭啥要让我还房贷?”浙江嘉兴,老许贷了3920000元,买了一套大别墅,但供了3年房贷后,房子却烂尾了。看着2万多的月供,想着打水漂的房子,老许心一横,断了月供。银行看到这情况,一下子坐不住了。

老许本在上海有一处小房子,为了改善居住条件,在有着“上海后花园”的嘉善,选购了一套大别墅。

但因为别墅房子大,总房款也多,老许一时拿不出全款,便办理了按揭贷款,向某银行贷款392万元。


【资料图】

但到了第3年,开发商无力继续投资开发,工程停工,半年后,开发商破产,楼盘彻底烂尾了。

房子没有了,可贷款还背在身上,每个月都得偿还。老许很郁闷,房子没了,为什么还要给银行还贷呢?

老许咨询了很多律师,答复都是:必须继续还贷。

他不能接受这一点,房子没了,还得还月供,合着我一个人两头受气?

老许心一横,停止支付月供。

银行多次催促无果,将老许告到法院。

一审法院判决,老许应当归还银行,借款本金、利息等,合计220余万元。

老许不服,虽然我不懂法,但作为老百姓,心里有个理儿,房子都没了,为啥要还房贷?

他愤然,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。这一次,却让银行大跌眼镜。

二审法院认为,开发商已经进入破产程序,银行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,在破产清算中实现自己的债权。

200余万元贷款本息返还责任,应由开发商承担,老许无需归还剩余贷款本息。

也就是说,老许胜诉了,不用再归还银行要求的220万元,更不用再承担月供了。

为什么两个法院,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?

一审法院,根据的是《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》,该合同第38条约定:

“贷款发放后,借款人(老许)或抵押人与售房人(开发商)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、价格、权属、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,均与贷款人(银行)无关,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,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,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”。

大白话就是,不管你老许跟开发商有啥纠纷,跟我银行没有半毛钱的关系,还得每月还贷。

二审法院却认为,合同第38条,是银行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,加重了老许的责任,减轻了银行的责任,显失公平,不具有拘束力。

而且,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2020年)第二十条规定:“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、解除后,担保贷款合同也解除的,出卖人(开发商)应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(银行)和买受人(老许)。”

意思就是,合同解除了之后,银行之前直接打给开发商的贷款部分,由开发商再还给银行,买房的老许,不用还款了。

虽然二审结果对老许有利,但这并不一定是最后的结果,更不要看到这个案例,贸然断供。

本案中的银行,可能还会申请再审,而再审,充满着不确定性。

不确定性在于,司法解释仅规定了,合同解除后,购房人贷款的部分,应由开发商返还给银行,但开发商如果无法返还,借款人(买房人)是否有还款义务?

不管是合同第38条的约定,还是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,借款人都是购房人,开发商只是阶段性担保人,担保人还不了钱,借款人最终还是要还钱。

换个角度,假设把银行换成个人,比如,老许借老王的钱去买房,房子烂尾了,老王的钱,要不要还?

司法实践也有很多类似的案例,通常最终,还是要购房人承担还银行钱的责任。

贷款买的房子烂尾了,还需要还房贷吗?你怎么看?欢迎留言讨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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